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黎伯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育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