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036號
原 告 黃順隆
被 告 周彥紘
張少齊即成信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周彥紘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萬8,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