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797號
SJEV,113,重簡,1797,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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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葉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 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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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