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686號
SJEV,113,重簡,1686,202409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蔡嘉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淳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楊雅淳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楊雅淳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告楊雅淳之全體繼承人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依 職權調查後,楊雅淳之各順位繼承人,或已死亡,或已拋棄 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是依民法1176條第6項規定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如楊雅淳之親屬會議未依法 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原告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另向法院家事庭(非本庭)聲請選任楊雅 淳之遺產管理人。惟原告迄今尚未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 之聲請狀或裁定,亦未以楊雅淳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爰依 前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楊雅淳之遺產管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 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