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668號
SJEV,113,重簡,1668,2024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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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原 告 于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佳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
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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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