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353號
原 告 邱奕騰
被 告 陳昱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5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110年度原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遭詐騙損失新臺幣30萬元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 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原告主張同一原因事實, 已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1號案件中,與 被告等人成立調解,並願拋棄其餘請求權等節,有調解筆錄 在卷可參,足見原告對被告已取得調解筆錄之執行名義,復 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場或具狀主張得再訴請被告賠償之依 據及理由,難認有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