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037號
SJEV,113,重簡,1037,2024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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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楊子杰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邀原告投資入股「LED靈 獅」布置,並於111年2月14日簽定投資協議,約定原告出資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8萬6000元匯款現金給付,1萬 4000元以按摩消費券折抵。惟原告投資迄今僅取得2萬元分 紅,被告嗣未再給付分紅,且拒不返還投資款,經兩造協商 後,被告承諾返還投資款8萬元與給付分紅2萬8000元,合計 10萬8000元。爰依被告之上開承諾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另案告訴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被告已經返還投資款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轉帳證明、存摺封面、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觀LINE通訊軟體對話「我108000 」、「還你」等語,參以被告不否認原告所稱投資及應還款 之事實,僅以已清償等語置辯,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投 資款及給付分紅為真。至被告提出轉帳證明,經原告否認該 受款帳戶為其所有,被告復未到場或具狀提出其他證據,自 難採信。從而,原告依被告之上開承諾,請求被告給付10萬 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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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