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13年度,80號
SJEV,113,重建簡,80,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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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80號
原 告 蕭盛元
被 告 楊東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12條、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 區○○里00鄰○○○街0號,工程地點在臺北市○○區○○街00號8樓 之1,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 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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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