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300號
SJEV,113,重小,2300,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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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謝育哲

原告與被告夏國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8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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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