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123號
SJEV,113,重小,2123,202409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23號
原 告 吳進宏
被 告 楊梓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