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058號
SJEV,113,重小,2058,202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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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被 告 高瑞瑛(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張立昕(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張立緯(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張立追(即張子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 新北市○○區○鄉路00巷00號、臺北市○○區○○街00號2 樓,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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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