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136號
SJEV,113,重小,1136,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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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36號
原 告 劉家榮
被 告 洪秉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019
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二、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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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