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梅格碩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 之戶籍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遷入新北○○○○○○○○,此有相對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相對人因住居所不明,應 為公示送達,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