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蘇哲雄
蘇錢蜜
蘇雋文
潘琼茹
蘇奕綸
蘇心平
上列上訴人蘇哲雄、蘇錢蜜、蘇雋文、潘琼茹、蘇奕綸、蘇心平
(下分稱其名,合稱上訴人等6人)因與被上訴人萬敦頎、鄭秀
芬、萬德厚(下分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
人等6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等6人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3人應再連帶給付蘇哲雄新臺幣(下同)4
6萬6,667元、蘇錢蜜46萬6,667元、蘇雋文41萬6,667元、潘琼茹
87萬7,733元、蘇奕綸41萬6,667元、蘇心平89萬4,655元。則上
訴人等6人之上訴利益為353萬9,056元(計算式:46萬6,667元+4
6萬6,667元+41萬6,667元+87萬7,733元+41萬6,667元+89萬4,655
元=353萬9,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06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6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