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鳳小字第237號原 告 梁美齡 被 告 陳宏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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