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2年度,650號
FSEV,112,鳳簡,650,2024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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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雅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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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