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自強
被 告 宋菁菁
曾兆陽
洪碧雲
周黃金銓
周黃生宏
周黃春進
周黃清貴
周黃以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所
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共有人欄,關於編號8 「周黃志評之繼承人:周黃金銓、周黃生宏、周黃春進、周黃以姍」之記載,更正為「周黃志評之繼承人:周黃金銓、周黃清貴、周黃生宏、周黃春進、周黃以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