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13年度,120號
KSBA,113,交上,120,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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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蔡岳庭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5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8日3時6分至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27-KWG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地點,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南門派出所警員李英誌分 別開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下合稱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嗣上訴人於應到案日期前 向被上訴人陳述不服,經被上訴人函詢舉發機關後,認上訴 人確有前揭違規行為,乃分別依附表各編號所示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定,於111年8月19日開立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裁決書,裁處上訴人如附表各編號處罰主文 欄所示之裁罰(下合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112年度交字 第57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就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7、 8所示裁決處分關於處罰主文欄第一項「並記違規點數3點」 部分、附表編號25所示裁決處分均撤銷。駁回上訴人其餘之 訴,上訴人就附表編號2至24部分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 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與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書 所載。  
三、原審判決理由:依勘驗密錄器影像結果,員警見上訴人有逆 向行駛之危害交通行為,依法本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出 示相關證件及查證其身分。然上訴人卻不依員警指揮停車接 受稽查逕自離去,致員警無法當場攔截,上訴人並進而多次 為附表之交通違規行為。且員警於追緝上訴人之過程中,不 僅鳴笛,並多次逼近上訴人、大喊下車。則以當時上訴人見 警始為迴轉,之後員警並曾鳴笛,上訴人復多次與警用機車



近距離接觸,以該時夜間有路燈照明之情況下,上訴人應可 清楚辨明係員警攔停等語,就上訴聲明部分,判決駁回上訴 人在原審之訴。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 再予補充論述如下: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 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 其身分。」上開規定乃係就「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為個別性之攔停措施;警察 依上開規定行使職權,亦屬道交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之「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主管機關 為使員警於執行取締一般交通違規勤務時能有所依循,已依 道交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訂有「取締一般交通 違規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作業程序二、(一)10.( 5)「警察以警鳴器、警笛、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用意在 使用警示設備使行為人知悉警方執行職務,具有鞏固行為人 違規故意之證據法意義。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進行 巡邏、守望等一般警察勤務,解釋上自包括交通稽查在內。 上訴人主張巡邏員警僅為執行一般刑事勤務之警員,不包括 整理交通秩序等語,尚有誤會,並不可採。
(二)事實認定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其事實之認定符合證據法 則、經驗法則,縱其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 其事實之認定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亦不得謂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情形。就上訴聲明範圍,原審已依卷內證據資料 及勘驗結果,認定上訴人有如原判決所載之違規行為,核其 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法並無不合。上 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法院所為論斷、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 職權行使為爭議,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已論明其事實認定 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及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 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七、結論:上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附表:
編號 1.舉發單 2.裁決書 違規時間地點 (皆於111年5月28日在臺南市中西區) 違規事實 1.處罰主文 2.道交條例處罰依據 1 1.掌電字第SYBK10203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03號 03:06 西門路二段18號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2 1.掌電字第 SYBK10204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04號 03:06 府前路一段304巷15弄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3 1.掌電字第 SYBK10205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05號 03:06 府前路一段304巷與友愛街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4 1.掌電字第 SYBK10206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06號 03:07 西門路與友愛街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1.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1項 3.第63條第1項 5 1.掌電字第 SYBK10207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07號 03:07 西門路二段22號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6 1.掌電字第 SYBK10208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08號 03:07 西門路與和意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7 1.掌電字第 SYBK10209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09號 03:08 西門路703巷與國華街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1.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2項 3.第63條第1項 8 1.掌電字第 SYBK10210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0號 03:08 國華街與保安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 1.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2項 3.第63條第1項 9 1.掌電字第 SYBK10211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1號 03:08 西門路與保安路口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10 1.掌電字第 SYBK10214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4號 03:08 西門路與府前路口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11 1.掌電字第 SYBK10212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2號 03:08 西門路與府前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1.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1項 3.第63條第1項 12 1.掌電字第 SYBK10213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3號 03:08 西門路與友愛街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1.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1項 3.第63條第1項 13 1.掌電字第 SYBK10215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5號 03:08 西門路與府前路一段304巷15弄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4 1.掌電字第SYBK10216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6號 03:08 府前路一段304巷15弄與府前路一段304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5 1.掌電字第SYBK10217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7號 03:08 友愛街與府前路一段304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6 1.掌電字第SYBK10218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8號 3:09 友愛街與府前路一段304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7 1.掌電字第SYBK10219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19號 03:09 府前路一段304巷15弄與府前路一段304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8 1.掌電字第SYBK10220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20號 03:09 府前路一段與府前路一段304巷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19 1.掌電字第SYBK10221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21號 03:09 府前路與西門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20 1.掌電字第SYBK10222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22號 03:10 友愛街與西門路口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21 1.掌電字第SYBK10223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23號 03:10 友愛街120號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1.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第45條第1項第3款 3.第63條第1項 22 1.掌電字第SYBK10224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24號 03:10 友愛街與府前路一段342巷 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罰鍰1,200元 2.第42條 23 1.掌電字第SYBK10225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25號 03:11 友愛街與西門路口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1.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2.第53條第1項 3.第63條第1項 24 1.掌電字第SYBK10226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26號 03:11 西門路一段22號 抗拒稽查逃逸 1.罰鍰1萬元,吊扣駕照6個月 2.第60條第1項 25 1.掌電字第SYBK10227號 2.南市交裁字第78-SYBK10227號 西門路一段22號 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 1.罰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第43條第1項第1款 3.第63條第1項 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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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