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25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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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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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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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涂麗玉 │遠東國際商│94年4月20日 │57,986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板│ │ │ │ │
│ │ │橋南雅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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