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35號
TCDV,106,補,1535,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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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王郢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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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