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行政),地訴字,113年度,78號
KSTA,113,地訴,78,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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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78號
原 告 蔡佩容即長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仍應補繳2,00
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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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