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于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海軍反潛航空大隊間確認公法上
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7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6,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