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140號
KSEV,113,雄補,2140,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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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徐鳳

被 告 范姜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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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