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李威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施巧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49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