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940號
KSEV,113,雄補,1940,202408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1/1頁


參考資料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