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908號
KSEV,113,雄補,1908,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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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5,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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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