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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870號
KSEV,113,雄補,187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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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8,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
應補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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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