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吳絹
被 告 余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絹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4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