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765號
KSEV,113,雄補,1765,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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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東和


被 告 董玟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
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
國113年7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418元,及
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等,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45,387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44,418 44,418元 2 利息 44,418 112/6/12 113/7/11 (1+30/366) 1.845% 886元 3 違約金 44,418 112/7/12 113/1/11 (184/366) 0.1845% 41元 4 違約金 44,418 113/1/12 113/4/11 (91/366) 0.369% 40元 小計 45,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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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