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669號
KSEV,113,雄補,1669,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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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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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