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即林柏君
被 告 李孟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所生利息及違約金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5
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112年1
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
定及說明,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508元(計算式如附表,小
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20,000 20,000元 2 利息 20,000 112/11/16 113/5/19 (186/366) 5% 508元 小計 20,508元
李孟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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