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576號
KSEV,113,雄補,1576,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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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韓美枝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0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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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