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344號
KSEV,113,雄簡,344,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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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344號
原 告 蔡咏璇
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艷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起訴後具
狀擴張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0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26,443元
,尚應補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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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