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055號
KSEV,113,雄簡,1055,202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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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 洪瑞品
陳宥蓁


被上訴人 洪東茂


洪東權


周宏家

余洪益

洪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東茂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1,46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3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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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