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834號
KSEV,113,雄小,834,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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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仁誠
訴訟代理人 周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宗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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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