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663號
原 告 胡城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梅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前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於113年7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補費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惟原告於113年7月23日具狀表
示,其於113年7月6日因骨折在家休養兩個月,未收到前開補費
裁定等語,爰展延原告繳納上訴裁判費期間,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