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3年度,95號
KSEV,113,雄司補,95,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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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大鈁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通
相 對 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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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鈁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