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3年度,101號
KSEV,113,雄司補,10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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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許麗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陳敏珠陳坤賞黃苡嫚、黃俞蒨
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
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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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