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982號
KSEV,112,雄簡,982,202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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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982號
原 告 劉雯雯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黃士龍律師
被 告 賴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0:20,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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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