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簡字第982號原 告 劉雯雯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黃士龍律師被 告 賴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0:20,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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