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867號
KSEV,112,雄簡,1867,2024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鍾作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張敬業
陳廷峰欣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廷峰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3
年9月12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