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揚銳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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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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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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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優派國際股│中國信託商│94年1月10日 │916,54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中│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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