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540號
KSYV,113,監宣,540,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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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0號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女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 因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乙○○已達受監護 宣告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 規定,檢附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鑑定人即高雄市覺民診所精神科醫師王興耀民國000年0月0 日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
(四)本院於113年7月31日在鑑定人王興耀醫師前訊問乙○○之鑑定 筆錄。   
認乙○○因車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整日臥床,24小時 仰賴他人照顧,無法言語、無法與外界溝通,定向力、辨識 能力、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及現實反應能力等認知功能 均有嚴重缺損,致其不能為意思能力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無回復可能性,已達受監護宣告之



狀態,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而乙○○之最近 親屬尚有母親丁○○,成年子女戊○○、己○○及庚○○,惟渠等已 長期不曾與乙○○聯繫,且經本院通知就本件表示意見而未獲 回覆,顯示渠等對本件毫不在意,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乙○○ 之父親,情屬至親,且負責照護乙○○之日常生活,故由聲請 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 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乙○○之繼母丙○○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應會同丙○○於2個月內開具 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 院前,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乙○○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 為,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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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