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358號
KSYV,113,家親聲,358,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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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相 對 人
即未成年人 ○○○

○○○

關 係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辭任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辭任未成年人甲○○(女、民國一零○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一零○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為未成年人甲○○、乙○○之姑姑,前經鈞 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以103年度婚字第169號判決,選定聲 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因聲請人罹患心律不整疾病, 且未成年人本與聲請人同住在先生名下房屋,先生於000年0 月間過世後,因繼承問題,聲請人子女欲處理先生之房屋, 故聲請人與未成年人恐無法居住在原先地方,聲請人還得自 行謀生,聲請人之經濟及體力都無法再全心照顧兩名未成年 子女。又未成年人之母尚在監,而未成年人之父丁○○已出監 回家,願意照顧未成年人,故依法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二、按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許可 其辭任:㈠滿70歲。㈡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㈢住 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㈣ 其他重大事由,家事事件法第1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及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69號裁定在卷可參,復經本 院調閱103年度婚字第169號、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89號離婚 等案件核閱無訛。
㈡丁○○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事件對本件聲請人提 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下稱另案),本 院於另案為明瞭丁○○是否已適宜擔負未成年人之保護教養之 責,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對聲請 人、丁○○及未成年人進行訪視,評估結果略以:兩位未成年



人均已步入青少年發展階段,在生活起居上仍需借重外力保 護外,其身心理之發展亦須在旁給予適切協助及教導,聲請 人(即丁○○)在爭取親權之意願上,係有意承擔起為人父先 天照顧管教之職責,此舉除能有機會修補、拉進其與兩位未 成年人之親子關係外,亦讓兩位未成年人有機會重新學習與 原生家庭家人互動,修補原先親子關係失落之遺憾。相對人 (即本案聲請人丙○○)則因其先生目前罹癌,大部時間需要 其照顧,兩位未成年人恰逢進入青少年叛逆期,亦需投入大 量時間關照,相對人目前因需照顧先生病情加上其經濟日見 緊迫,擔心無法妥善照顧好兩位未成年人,適逢聲請人願意 承擔其原為人父之親權行使職責,故願放棄使行兩位未成年 人親權之意願,其表示雖放棄兩位未成年人監護權之行使, 但仍願意協助聲請人共同照顧未成年人之生活,此外,兩位 未成年人親權若改定後,相對人亦有機會獲得寄養經費之補 助,此外,兩位未成年人親權若改定後,相對人與兩位未成 年人之生活經濟壓力亦能獲得有效舒解。基於相對人目前經 濟及精力照顧能量現況考量,顯已無法像往常照顧兩位未成 年人情景,然照顧未成年子女本就聲請人為人父應盡之職責 ,聲請人在相對人願意共同協助其照顧未成年人生活之情況 下,願意承擔起照顧之責,顯對兩位未成年人樹立起為人父 對子女應盡照顧之責之良好榜樣,聲請人在教養方式上亦表 願聽從相對人及相對人先生之意見,兩位未成年人改定親權 後之生活作息模式,實與目前現況無異,並不會有太多改變 ,加上尊重兩位未成年子女意願等因素評量,建議兩位未成 年人之監護權評估改由聲請人個別監護較為妥適。以上所述 僅供法官參酌,請法官依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裁定之等情, 有函附訪視報告附於另案卷宗經本院調取閱明無訛。五、本院參酌上開事證及訪視調查報告內容及評估建議,考量聲 請人現齡已59歲,年歲漸增,而本件未成年子女已步入青少 年發展階段,照顧未成年子女須耗費相當心力,對其體力及 精神方面負荷確屬不易,加以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不佳,且聲 請人於另案到庭表示其同意親權改由丁○○行使(見另案訊問 筆錄),參以丁○○既願承擔照護教養未成年子女責任,  堪認聲請人辭任監護人具正當理由。此外,未成年人之生父 丁○○及生母黃子恬並未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已如前述,故 聲請人辭任監護人,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自然由其生父及 生母行使負擔,毋庸另行選任監護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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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