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廖凱文即偉榤企業行
代 理 人 廖三忠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東和 偉榤企業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0000000000000 44,777元 113年1月1日 P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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