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37號
KSDV,113,訴,637,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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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蔡感恩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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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