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78號
KSDV,113,補,978,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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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鄭麗容即永宏美商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
字第11570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8,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扣
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
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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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