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亮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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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清算程序必要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所需郵務送達費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1,500 元,另因聲請人名 下尚有不動產,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拍賣等費用,初估 約需5,000元,以上合計6,500 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