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許月萍 住○○市○○區○○街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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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許月萍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號(該案 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2月21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 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 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86,597元、365, 829元、357,437元,名下有1998年出廠車輛1部(牌照逾 檢註銷)、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 保單解約金5,648元(屬小額終身壽險),至凱基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部分,則未投保。 ⒉又聲請人於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10年12月收入為 38,146元,111年收入共458,312元,112年共433,757元, 113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約36,197元【計算式:(37,
151+32,266+44,740+35,638+33,380+34,008)÷6=36,197 ,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年領生日禮金現金 300元、三節禮券每節1,000元,111年11月29日領取勞保 普通傷病給付3,500元,110年12月至111年10月每月領取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2,357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 現金6,000元,每月領取租金補助3,600元。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9-23頁)、112年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253頁)、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10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 275-276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49頁)、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9-3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 結果表(更卷第97-10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17頁)、信用報告 (更卷第57-6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55-257頁 )、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59頁)、內政部國土管理 租金補貼核定函(更卷第89-9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函(更卷第269-271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更卷第2 77頁)、存簿暨交易明細(調卷第25頁、更卷第105-123 頁)、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41-45頁)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陳報狀(更卷第 47-49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71頁)、薪資明細表( 更卷第73-77、293-297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27頁) 、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39-40頁)、凱基人壽函(更 卷第267頁)等附卷可證。
⒋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113年1月至6 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39,797元(計算式: 36,197+3,600=39,797)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6,656 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6,000元,調卷第9-10頁)云云,並 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79-80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 要支出約16,656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父親許聰明之扶 養費,每月4,642元。經查,許聰明係36年生,其配偶即聲 請人母親許黃桂業於69年9月11日殁,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4 名子女,惟聲請人胞兄許銓水於110年12月14日殁乙情,有
戶籍謄本(更卷第155-159頁)、家族系統表(更卷第147頁 )可佐。又許聰明無業,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 名下無財產,原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20,996元,112年5月 起調為每月22,111元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更卷第81-8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 卷第93-95頁)、帳戶交易明細(更卷第125-146頁)、租金 補助查詢表(更卷第261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 第263頁)、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函(更卷第265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63-64頁)、老年 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65-66頁)、勞保局已領 老年給付證明(更卷第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 第269頁)附卷可考。許聰明於屏東輪流與聲請人2名胞兄居 住,無房屋費用支出,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 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許聰明每月領取之勞保老年 年金22,111元,已逾11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 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2,917元,堪認許聰明尚足以維持生 活,聲請人支出許聰明扶養費即非必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9,797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6,656元後,剩餘23,14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324 ,677元(調卷第65-71、81頁、更卷第275-276頁),扣除富 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8年 【計算式:(2,324,677-5,648)÷23,141÷12≒8】始能清償 完畢,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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