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73號
KSDV,113,救,73,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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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簡慧斐
代 理 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安詳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羅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 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過調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以特殊境遇家 庭為由准予扶助,且依照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並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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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