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3年度,765號
KSDV,113,審訴,765,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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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劉美連
劉弋銣
劉美麗

劉秀鳳
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 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 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 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規定 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縱未 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而代位分 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 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 屬家事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 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 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 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劉幹雄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死亡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由被告與訴外人劉育郎繼承而公同共 有,原告為劉育郎之債權人,爰代位劉育郎起訴請求分割附 表所示遺產,揆諸前揭說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 6款所定丙類家事事件。又劉幹雄生前最後住所地位在高雄 市大寮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本件應 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0分之1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0分之1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0分之1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分之1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分之1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分之1 10 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全部 11 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右棟) 全部 12 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高雄市○○區○○○路00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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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